(三)协助有关方面开展涉外安全和领事保护工作;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处理或协助处理全市重大涉外、涉港澳和涉侨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提供对外表态口径,审核上报全市重要涉外报道和涉外稿件。
(四)负责对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外宾和进行采访的外国、港澳的新闻机构和记者管理;统筹办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等四大班子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全市的外宾接待、管理、服务工作;会同外宣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五)根据外交部及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的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维护中越陆地边界广西靖西、那坡段边界;处理边境、口岸涉外事务;参与边境会晤、会谈,指导、协调和组织安排与边境事务有关的涉外活动、联谊活动以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事宜;管理在边界地区从事生产活动事宜;开展中越边境地区情况的调查研究。
(六)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交往事项。
(七)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干部的短期业务培训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外事纪律、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做好引进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和扶贫济困等工作。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市“三资”企业中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投资者的联谊和稳定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工作,联系华侨、华人的传播媒介、文化社团及开展对华侨、华人重点人物和重点社团的团结联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以及归侨身份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及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开展归侨、侨眷及港澳同胞内地的眷属工作;协调和指导归侨安置点的工作,做好印支难民安置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依照政策和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出入境的有关工作;协调和做好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来我市投资、观光、考察的接待服务工作。
(十二)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协调、管理我市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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