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管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对煤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参与全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依法进行查处;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构成的)备案及其相应环节的安全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指导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9名,后勤服务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