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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百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百发〔2010〕3号)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百发〔2010〕4号),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执法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管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级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市级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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