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百色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杨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增强人民群众的爱老意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户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老年人,及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可到户籍所在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优待服务。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来本市探亲、旅游、观光的外地老年人,可凭原地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相应享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优惠待遇。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各县(区)负责向户籍所在地的老年人免费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绿色《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