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执行统一标准。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
《征收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在
《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职责,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程序,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已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代办单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 额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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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搬迁费
| 住宅
| 1000元/户·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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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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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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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货币补偿补助费
| 住宅
| 30000元/户。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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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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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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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安置费
|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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