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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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