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扶贫团牵头单位,要按照年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帮扶任务,每半年对各参扶单位的“两联一包”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年终进行全面验收评比,并对考核验收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第十八条 对“三告别”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帮扶任务的单位,除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外,该单位当年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四、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领导重视情况、建房情况、扶持资金筹措到位情况、“三告别”移民新村规划和房屋质量安全情况、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培植情况、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三告别”工作情况。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平时考核占30分,年终考核占70分。
第二十条 对各县“三告别”工作考核工作分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两个层面进行。平时考核由市“三告别”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县每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形成考核通报,为年终考核积累必要的参考数据,并确定平时考核分值。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结合各县“三告别”工作年度任务,对考核的六项内容进行考核。先由各县按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考核,形成 “三告别”工作报告,向市“三告别”办提出考核申请。再由市考核小组根据被考县提供的资料,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看现场和入户走访群众的方法深入了解有关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最后由市考核组对被考核县“三告别”工作进行综合研判,形成市级考核验收报告,并确定年终考核分值。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全市年度“三告别”工作先进县评选依据,同时作为市委、市政府年终表彰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县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考核由市委、市政府“三告别”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验收组,实施验收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及相关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扶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