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三告别”工程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补贴资金发放纳入一折(卡)通兑付。资金管理调度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配。
第七条 市级财政用于“三告别”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实施“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各县用于“三告别”的本级财政资金纳入扶贫专户管理。
第八条 “三告别”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市县财政、扶贫、发改、住建、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对“三告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市上实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资金管理不严、使用不当的,一律按违纪查处。
第十一条 对有“三告别”任务的县市区,当年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工程任务完成好,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发挥较好效益的,依据考核结果,结合所承担“三告别”任务量的大小和完成“三告别”年度任务的情况,给予奖励。
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 “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是“三告别”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对本县“三告别”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 各县住建部门是本县“三告别”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本县“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县“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四条 各县“三告别”新村及住宅规划设计,需在充分勘察论证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在一定区域内统一设计方案及新宅结构模式,必须有质量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凡因工程质量等引发的一切问题由该部门负责。
三、“两联一包”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市级各扶贫团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抽调专人负责本扶贫团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到村开展扶贫帮困工作情况。每月25日前将各成员单位扶贫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