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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加快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要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将道路交通安全所需的经费、装备、办公用房等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要不断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通畅能力。要不断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和规范交通标志标线和指挥信号。要优先考虑交警大(中)队营房建设,做到公路建设与交警营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加快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教育广大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立政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宣传并引导群众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四)加快公安交警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道路安全交通管理主力军作用,落实交通管理警力编制,实行一级财政预算管理,足额保障人员和业务经费。充实交通协管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参与维护交通秩序的辅助作用。
  四、广泛宣传,倡导文明,进一步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着力点,坚持宣传工作制度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系统化,宣传教育广泛化。要重点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农村群众、中小学生等人群的教育引导,确保交通安全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要组织电视、广播、网络及各种宣传媒介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义务。大力倡导文明交通,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切实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五、落实责任,严格考评,努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以“降事故、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交通安全考核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重大事故或六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县市区,要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对事故频发的实行挂牌督导和领导问责。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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