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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南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监控中心项目更名及续建项目的批复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南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监控中心项目更名及续建项目的批复
(洪发改城字[2010]8号)


市环境保护局:

  来文《关于南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监控中心更名及续建项目的报告》(洪环发【2010】113号)收悉。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洪府厅抄字【2010】406号)及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省环境监测指挥和生态环境保护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的函复》(赣计投资函字【2004】6号)和《关于江西省环境工程研究及环境监测中心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赣发改投资字【2007】1468号)精神,我委原则同意南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监控中心项目更名及续建变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考虑到省环保厅将在建的省环境监察指挥和生态环境保护基地(含省环境工程研究及环境监测中心项目)全部资产转让给市环保局,原则同意原工程名称变更为南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监控中心。

  2、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洪府厅抄字【2010】406号精神,同意完成南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监控中心主楼及其后续建设(含监测监控中心科研楼(7155平方米)及地下室(527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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