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附件7)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执业律师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不予年度考核、暂停、暂缓或重新进行年度考核的情况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二)暂停执业的情况
需办理暂停执业的律师统一到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办理(市民中心办事窗口,咨询电话:82107587、82107590),同时将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由市司法局统一上交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三)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市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规定的40个学分的;(计分办法详见《深圳律师网》:协会简介--律师协会规章--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2010年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显示为“暂停”状态)今年要申请年度考核的,如符合暂停两年内恢复执业条件的须先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其恢复执业申请,然后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待省司法厅批准后再进行考核;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显示为“注销”状态的律师不能申请年度考核,须重新申请执业证。
执业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和暂缓年度考核的,需以所为单位,填报《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5),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将律师执业证原件一并提交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由市律协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六、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协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市律协第二批年度考核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如超过此时间仍不参加年度考核,则视为逾期不参加考核。
(三)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四)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年度考核相关费用的缴纳
根据省律协《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11]1号)文件要求、《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定》(粤律协[2005]4号)及市律协本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安排,请各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4月18日前交纳律师协会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及收缴办法具体如下(单位:人民币):
(一)律协会费
按照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2011年度市律协会费按上年度标准收取:
1、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所(其中25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2、个人会员会费:2000元/人(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3、法律援助机构团体会员会费:600元/单位,个人会员会费30元/人(该两项会费全部上缴省律协)。
4、公职律师免收会费。
5、公司律师按社会律师会费2000元/人的标准收缴(其中800元上缴省律协,含全国律协会费)。
未交纳2010年律协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需补交上年度会费。
(二)年度考核公告费
根据省律协规定,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