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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式样,各州(市)公安局印制。

  第二十七条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二十八条 申报居住登记的,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站或者公安派出所登记(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申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入住证明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站或者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或者雇主招聘流动人口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用工信息报送行政区流动人口服务站或者公安派出所;对应当申领居住证的,有义务及时督促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视申请人居住及务工情况,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居住证遗失、损毁以及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到原发证流动人口服务站或者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变更手续。

  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办理、补领、变更,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申请领取、补领居住证,办理变更手续的,流动人口服务站和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发证;使用智能卡居住证的地区,发证时间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三)符合条件人员依法享有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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