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八条 按照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充分整合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建设,各有关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流动人口随行适龄子女的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
(四)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二)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三)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流动人口自愿申请调解的,提供人民调解;
(三)对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
(四)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