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21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云南省或者在云南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居住的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在居住地出差、旅游、就医、探亲、访友的;
(二)在云南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三)在昆明市主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居住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合使用。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云南省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以及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