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制作专门的公示牌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和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内容按以下要求标示:
(一)开发企业名称标示该楼盘开发企业全称。
(二)楼盘名称按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名称标示。
(三)预售许可证按建设部门批准的证号标示,同时公示批准文号。
(四)销售价格按向建设、价格部门申报备案的价格标示。
(五)土地性质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性质标示。
(六)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要求标示。
(七)坐落位置应标示楼盘所在准确位置。
(八)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按规划部门批准的标准标示,如有改动,应当明确标示。
(九)楼盘建筑结构按设计要求标示,如有改动,应当明确标示。
(十)装修状况要标明毛坯、简装、精装等。
(十一)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要标明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是否齐全。
(十二)房源情况应当标示当期销售的全部销售房源。
(十三)销售状态按实际情况标示已售或待售。
(十四)房号、楼层、户型、层高按实际情况标示。
(十五)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测绘部门预测数据标示。
(十六)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按一次性付款优惠、按揭付款优惠、分期付款优惠等实际优惠条件标示。
第十二条 二手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以下内容。
(一)楼盘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楼号、单元号、房号、楼层、朝向、套型。
(四)建筑面积(房产证登记面积)。
(五)建筑结构(框架、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