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和二手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开发企业和销售二手房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和二手房中介机构的明码标价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中介机构销售二手房应当在其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及中介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标价牌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统一规定(具体式样见附件),市、州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监制。其他标价方式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县(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监制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统一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第八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备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向当地政府建设、价格部门申报备案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价格一旦公示,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建设、价格部门重新申报备案,并按重新申报备案的价格及时更换标价。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使用标价牌、价目表进行标价的,要将标价牌、价目表上无法全部标示
《规定》第
十条所列相关因素制成标示牌,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与标价牌、价目表一同标示。使用价格手册标价示的,要在价格手册中明确标示
《规定》第
十条所列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