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的行为;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在价外另行收取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对房地产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严厉制裁违法的房地产经营者,公布典型案件,曝光违法行为。要发挥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氛围,遏制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贯彻实施《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中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附件:1.《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码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各类房地产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房。二手房是指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上市交易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