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湖南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湘学位办[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学位办〔2011〕20号)精神,现就我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中期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2、建设成效和建设经验。
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学科的基本条件以及开展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对单位整体条件的要求,找出不足、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按照学位办〔2011〕20号文件要求对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进行调整。
二、检查方式和要求
采取立项建设单位自查和专家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着发现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指导和加强后续建设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
1、4月中旬,布置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2、6月中旬,立项建设单位完成自我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和简况表(一式十份,并提交电子文件)。
3、7月底前,专家组进行实地检查。
4、8月,撰写、审议中期检查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实地检查工作程序
1、听取学校领导关于立项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2、听取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学科带头人关于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3、查阅立项建设单位自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查看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5、就进一步调整立项建设规划交换意见。
请各相关单位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立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建设成效,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组织好中期检查工作。对于立项建设规划中不能满足学科建设要求、不能适应学科建设需要的内容,要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及时加强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