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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必须在取得“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达标凭证”后6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达标凭证”和“深圳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向所在区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否则对其完成的继续教育不予认可。【信息采集分两种情况处理,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继续教育登记由各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各登记部门应在证本“继续教育”页面上打印相关信息并在信息采集系统中确认该人员采集信息,如无法当场办结,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可以登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www.szfb.gov.cn)“信息查询”栏目查看登记结果。
  (二)符合豁免继续教育条件的人员自行登陆“深圳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后,直接到各区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和登记。
  (三)登记工作部门。继续教育登记工作设在各区财政部门,签订《2011年继续教育考核责任书》。各区财政部门地址如下:

序号

各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

地址

1

罗湖区财政局

82281095

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1楼西侧(交通银行对面)

2

福田区财政局

82918390

福田区委大院内"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财政局窗口

3

南山区财政局

26662570

深南大道劳动大厦9楼南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4

宝安区财政局

27756030

宝城四区文化艺术馆四楼宝安会计培训中心

5

龙岗区财政局

28922146

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2楼会计业务办理大厅

6

盐田区财政局

25552417

沙头角海山77号林场小区4栋5楼

7

光明新区发财局

88211353

光明新区碧桂路1号

8

坪山新区发财局

84622749

坪山新区管委会大楼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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