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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市州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情况统计表(附件1);

  3.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附件2);

  4.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件3);

  5.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申报学校的评审意见;

  6.各申报学校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介绍,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及省、市评结果等);

  其中2、3项高校不需填报。

  (四)省语委、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对申报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五) 通过审查认定的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认定、命名。

  四、加强领导,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各市州、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示范校建设作为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现语言文字事业中长期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抓手和平台,以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实现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为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人力资源强国这一战略性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部将在对拟认定的第三批国家级示范校抽查、评估的同时,对已认定命名的国家级示范校进行抽检、复查。对示范作用发挥突出、语言文字工作卓有成效的示范校,将以多种方式予以宣传,进一步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不能保持示范校水平、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学校,撤销其国家级示范校称号。

  各市州、各高校应以此次国家级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第三批国家级示范校申报的组织评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示范校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研究和总结让示范校发挥更好更大作用的长效机制。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各市州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情况统计表

  市州教育局(盖章):

省级示范校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认定的数量

学校名称

批准的文件及文号

市级示范校

2008年及之前

2009年

2010年

认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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