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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1]200号)


各市州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是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措施。为继续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语用厅函〔2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三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 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从我省已认定命名的前三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产生。

  (二) 2011年4月30日之前未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校的学校,不列为本次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范围。

  (三)申报的国家级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尽量覆盖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不同类型、不同学段的学校;各市州要更加关注当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示范校的创建工作,适当向这些学校倾斜。

  二、申报条件

  按照教语用〔2004〕4号和教语用厅函〔2011〕1号文件精神,各地申报的国家级示范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

  2.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纳入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纳入精神文明与和谐校园创建工作,渗透到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制度健全,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3.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4.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并营造体现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和谐校园氛围和育人氛围。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性的宣传标语;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积极参与、组织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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