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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函[2011]13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新形势下全省民政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信息对于民政事业发展的服务、促进作用,根据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民政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信息工作,建立规范、合理、统一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及时通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报送信息及采用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效率,提升政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形成全省民政系统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大局,根据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采编、考核工作由省民政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厅办公室每月月底前通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上一月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包括被“湖北民政”门户网站、省厅信息刊物以及被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采用信息情况。以《信息采集情况通报》的形式下发,按积分值高低排序,实行一月一通报。通报项目包括:信息发布条数、发布得分,信息采用条目、数量、刊载信息的刊物,累计得分。

  第三条 各市、州民政局负责所辖县(市、区)民政局的信息采编。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信息报送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逐级审核、逐级上报”的信息报送原则,及时将信息报送至市、州民政局。

  第四条 为实现信息的准确、高效、便捷发布,各市、州民政局要紧紧围绕民政主体工作,遵照“谁发布、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基本原则,由各市、州民政局网站管理员负责“市州风采”子网站发布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应确定1名网站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信息报送及“业务之窗”子网站的信息发布。已发布的信息,即视为报送稿已经相关负责人核签,如内容失实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要坚决避免同一信息在所属子网站重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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