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局和纳税服务局应高度重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辅导,主动向其宣传、解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税收协定相关条款,以及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各基层局应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和意见建议报送市局涉外税务处。
二、各区局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本区域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情况,建立“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掌握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相关信息,包括境外投资经营企业名称、注册日期、设立国家(地区)、注册资本、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境外所得和纳税情况等,特别要密切跟踪其投资经营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