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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代开范围: 为在          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和零散税收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代开普通。
  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乙方经深圳市国家税局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通用机打发票。
  3. 代开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4. 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同时征收发票开具金额所对应的税款。
  三、乙方应安装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市场发票开票软件,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不得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乙方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上传发票开具数据,乙方应保证发票开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乙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核对其核定销售额与发票开具金额“孰高”。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申报,其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申报。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预缴税款,不计入受托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申报范围。
  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普通发票必须的税收票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七、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严禁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或他人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况。
  八、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开普通发票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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