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每月初,受托方应通过深圳国税网站及时下载更新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定额核定信息,使用专业市场开票软件生成委托代征纳税申报表,并通过深圳国税网站上报税务机关。
七、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可由受托方统一代办,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可由受托方通过深圳国税网站“委托代征清单维护”页面进行管理。对于生产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受托方应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税务登记事宜。
八、受托方及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原则上应归属主管税务机关同一税源管理科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应定期了解受托方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的经营变动情况,通过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专业市场工商户信息维护功能)管理受托方及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委托代征关系的变更。
九、受托方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领购、保管和开具普通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税 字( )第 号
甲方: 乙方: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甲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委托乙方为其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