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五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受托代征单位代开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增值税(消费税)委托代征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对于已经签订2011年度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应补签2011年度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二、受托方应为代征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和零散税收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
代征范围内纳税人不得自行领购普通发票。
受托方不得向代征范围内纳税人收取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三、受托方应安装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及衔头发票开票软件(以下简称“专业市场开票软件”)。
四、受托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专业市场开票软件中选取相应的销货方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等。
五、受托方为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按核定销售额与发票开具金额“孰高”的方式申报纳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核定销售额申报,其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申报。
代征范围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预缴税款,不计入受托方的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