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为体育人才培养、运动员文化学习创造条件。各地体育、教育部门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和督导制度,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要把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二、完善政策措施,保障运动员权益
(六)做好试训运动员保障。试训运动员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编办核定优秀运动员总数的30%,具体人数由自治区体育局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统一调配。试训单位与试训运动员要签订试训协议书,及时办理医疗、工伤和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财政部门应将试训运动员体育津贴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体育津贴标准不少于600元/人·月。
(七)做好聘用运动员保障。体育部门应逐步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制订和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及参加重大比赛奖励办法,并针对运动员职业特点,研究和完善工伤、医疗等保障措施。聘用运动员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体育部门建立运动康复机构,通过选派和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加强运动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2010年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八)做好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和就业安置。地方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为退役运动员到基层担任体育教练员、体育教师创造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退役运动员参加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帮助退役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按照规定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宁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我区现行的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标准予以补贴。体育部门要研究制定过渡期培训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职业辅导示范培训基地,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确保运动员在过渡期内有机会参加相关培训。对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和亚运会、全运会奖牌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体育部门应妥善安置;对取得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奖牌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可采取岗位培训和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到体育事业单位工作;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在自谋职业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