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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动员是我区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群体,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对推动体育事业全面、协调、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推动我区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文化教育,提高运动员素质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体育与教育部门要按照运动训练规律,合理安排文化教育与训练时间,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保证运动员达到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规定的基本素质要求。

  (二)鼓励运动员通过中考进入体育运动学校接受专业教育。毕业后训练成绩突出者,可通过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学习期间,仍在原训练单位从事训练的,所需学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三)鼓励运动员通过高考进入体育学院和高等学校学习。对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优秀运动员,高考录取时应给予适当加分。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和全国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应优先录取。体育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做好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推荐工作。

  (四)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输送,依托体育运动学校的资源优势,提高体育人才文化素质和训练水平,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模式的育才体制。教育部门要将体育运动学校纳入重点职业院校发展规划,把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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