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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监督部门填写《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二) 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行政监督部门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
  (2)调查的基本过程;
  (3)调查获取的各种原始记录及证据附件;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3、填写《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与《调查报告》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三) 对事项重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应当按照复杂程序处理。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提请上级行政监督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处理。处理投诉的复杂程序为:
  1、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组建联合调查组;
  2、联合调查组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调查结束后,汇总调查取证相关原始记录及证据附件;
  4、形成《调查报告》;
  5、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形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加盖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印章结案。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
  (6)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并记录。
  第十八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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