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围标、陪标的;
(六)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七)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
(八)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泄露应当保密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及中介机构有暗箱操作行为的;
(十)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的;
(十一)中标人有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十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增设条件或无故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三)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三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的;
(三)投诉的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
(四)超出投诉时效的;
(五)投诉人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且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以《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并下达投诉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为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缺少必要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按要求补正材料的,重新递交投诉申请,以重新递交投诉材料的日期为投诉申请日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并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以《招标投标投诉受理通知书》告知投诉人,并填写《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在五日内开展审查、调查。
第十五条 投诉的处理形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复杂程序三种:
(一)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