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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实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责任制,设立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属于下级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行政监督部门办理,转交办理需要填写《招标投标投诉转办通知书》,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办理部门。投标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按照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要求,由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和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要加强与同级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投诉。

第二章 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投诉。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线索和相关证据。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诉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招标投标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且限制或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的;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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