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16日

  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依法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商贸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为“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114号)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除有关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受理并查处外),由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是全省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全省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所收到的投诉,视情况可以依法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以转交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对案情重大、涉及面广的投诉,可以联合省发展改革、监察部门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查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