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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0〕12号 2010年11月26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自2010年11月29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服务范围

  凡是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二、关于服务流程

  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或“个税明细”缴款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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