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衔头发票管理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衔头发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自印企业衔头发票: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发票开具格式有特殊要求或发票用量较大;
(三)使用计算机打印开具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具备按税务机关规定保存发票开票信息和及时报送开票信息的能力。
二、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共4种规格(参考式样见附件1)。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57mm、76 mm、82 mm、44 mm,共4种规格。
三、纳税人可以安装使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开票软件”打印并开具发票,该软件可在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免费下载。
纳税人如需自行开发软件开具发票,须按规定格式(见附件2)报送开票信息,且其软件信息系统能够保证发票信息完整保存5年以上。凡使用自行开发软件的纳税人,应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
四、纳税人按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发票验旧供新表》办理发票验旧业务,不需持企业衔头发票的存根联到前台窗口验旧。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年检制度,凡年检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
五、对需要印制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已经完全实现电子化,开票信息与财务信息紧密相关,每笔销售业务都开具相应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