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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九)严格行政问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偿责任人的赔偿费用。

  七、依法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健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建立调解工作程序,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密切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实履行调解职责。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邀请司法工作者、职业律师、专家学者、实际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研究,充分借助社会力量,主动调解,及时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力,引导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复议责令受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无法定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理复议案件,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2013年在市县一级建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处理。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确保有2名以上人员办理复议案件。

  (二十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的协调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情况,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快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应急预案,完善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建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结合,加快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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