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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 市局以下(含本级)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第三十一条 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并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三十二条 市局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

  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审查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局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违背制定规则或制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经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其规定明显不适当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

  制定机关应当按期纠正,并于责令纠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五条 对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市局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向市局提出审查的,市局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三十七条 市局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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