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行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13.继续完善市级统筹制度,加大市级监管和基金调剂力度。积极探索自治区级统筹的实现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整合基层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宁夏保监局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四)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14.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15.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卫生厅负责)
16.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卫生厅负责)
17.鼓励采用 “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卫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