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责任考核。省政府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纲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适时提出本地、本部门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具体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省标准化战略推进委员会备案。省标准化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要研究制定考核办法和细则,探索开展标准化经济效果评价研究,科学设立评价体系和指标,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的考核。
(二)完善保障措施。
1.完善地方标准化政策建设。设立“陕西省标准化贡献奖”,制定《陕西省标准化贡献奖奖励办法》,对标准化重要基础项目研究,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标准,重要标准制修订或在标准的推广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营造良好的标准化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或科研院所,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对可发展为国际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计划。财政、税务部门对政府和企业给予标准化工作提供的专项补助经费应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质监与科技部门出台标准化激励政策,对重要和新兴领域的标准研究项目给予立项扶持,明确相关标准化要求,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后,应作为申报专业职称评审的成果,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考核、晋升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2.建立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地方标准制修订要有专项资金支持。省财政每年投入必要的专项经费,对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经费支持;对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重要标准学术研讨活动单位等予以资金补助;对获得标准化贡献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各市、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出资参与标准化活动,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3.强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加大对企业执行标准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实施标准跟踪制度,重点监督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将监督检查信息记录用于企业诚信管理。研究建立标准执行情况信息反馈机制,为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分析提供依据,不断提高标准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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