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对承办部门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实行监督,做好各承办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与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工作,积极协助并参与有关重点难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均以局一般文件形式行文。我局主办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以“浙海渔提”为发文字号顺序编号,标题统一用《关于省××届人大×次会议“×××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省政协X X届X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我局会办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以“浙海渔提函”为发文字号顺序编号,标题统一用《关于省×届人大×次会议“×××号”建议的会办意见》、《关于省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第十三条 我局主办的建议、提案答复意见,应根据办理结果,在首页文件标题的右上角适当位置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C”标明。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对承办部门起草的建议、提案答复函,要从答复内容、建议解决情况、会办情况和格式、文字等方面认真审核。凡答复内容与建议、提案的内容不吻合或未与代表、委员沟通或已沟通但不满意的答复函,应予退回重办。
经局办公室审核的建议、提案答复函,送有关局领导签发。重点建议、提案的答复函,或涉及项目、资金落实等重要答复函应送局主要领导签发,必要时也可由局办公室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建议、提案答复函由局办公室统一寄发。我局主办的建议、提案答复函,根据当年《我局主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意见寄送清单》直接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将答复意见分别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答复意见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选举该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提案人所在地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将答复意见的电子文档加载到浙江人大议案建议管理系统或省政协外网上。对有会办单位参与办理的,应同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