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共同办理建议、提案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会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部门,并由主办部门统一起草答复意见。当承办部门之间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
第七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由局主要领导领办;对局自行确定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由局分管领导领办。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均应成立办理小组,明确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同时明确主办部门和责任人;由主办部门拟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工作进度、答复提纲、需作调研的主要问题和拟与代表、委员沟通的主要内容等。
第八条 承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问题的原则,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人充分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联系、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凡是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前,必须征求领衔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正式行文答复;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除正常的沟通联系外,至少应与领衔代表、委员见面会谈一次。凡是需要申请延期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必须在3个月办理期限内,主动与领衔代表或提案人联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
第十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建议、提案的全部办完时间为3个月(自省“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召开次日起计算)。据此,规定我局主办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办理时间为50天(自局交办会结束次日起计算,下同),我局主办的重点建议、提案,主办部门办理时间为60天,会办部门一律在25天内将会办意见交主办部门。由我局会办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应在30天内全部办理完毕。承办的主办、会办件合计在10件以上,在上述时间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