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海渔办[2011]1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是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工作。各承办部门应确定1名领导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员,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我局收到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局办公室应根据我局职责范围进行认真审核,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及时书面向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以便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研究核实后作出相应调整。省“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后,如认为个别建议、提案仍需调整的,应在交办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督查室建议重新商定承办单位。
第四条 省“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后,局办公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方案并征求各承办部门意见后提请分管局长审定,重要的建议、提案提请局主要领导审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建议、提案分办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由分管局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召开承办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的建议、提案分办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部署本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承办部门应在局“两会”建议、提案分办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计划,落实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并及时将办理工作计划及各建议、提案承办人名单反馈给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