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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1〕221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09〕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组织开展2011年(总第二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导向
  (一)优先支持战略性主导产业。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广州市“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对我市产业高端发展起重要引领作用的金融保险、商贸会展、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汽车、石油化工、重大装备、生物和新材料等重大战略性主导产业。
  (二)行业龙头或特色企业,创新能力较强。
  企业属于行业龙头,实力较强,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或具有明显特色。企业技术中心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活动较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优先予以认定。
  (三)具有良好的创新队伍和创新机制。
  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二、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各企业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等四大类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1-4)。其中申报条件分别如下:
  1.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申报条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2.商贸业等其他行业有关申报条件调整为“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1%;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余按《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企业向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4月29日(星期五)前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四楼市经贸委窗口(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另附电子版1份,推荐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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