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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局):

  《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享受跨区作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凭证,2011年版《作业证》近日将发往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为做好今年《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条件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有效。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和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并填写机主姓名、联合收割机号牌(插秧机发动机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交通发证机关盖章、县级填发机关盖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

  二、坚持免费发放

  《作业证》印制工本费已由农业部统一支付。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严肃查处伪造、涂改、转借和倒卖《作业证》的违规行为。

  三、做好登记备案

  各地要认真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杜绝只发放不登记。《作业证》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登记《作业证》信息,包括机主姓名、手机号和机具牌号等。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请与农机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傅锐,电话:89133226。

  四、加强组织引导

  各地要将发放《作业证》作为强化组织引导跨区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优先为农机专业合作社和跨区作业队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放《作业证》。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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