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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套表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四条 数据代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业企业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统计机构将企业名单报省级统计机构备案;

  (二)工业企业按时向当地统计机构递交纸介质统计报表,并办理交接手续,在“企业一套表临时代报点记录簿”(附件2)上登记主管单位、企业名称、报表名称、上报时间备案,并签署统计员姓名;

  (三)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以本机构用户的名义登录系统,按照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实施代报。

  (四)完成数据代报后,要通过短信平台即时向企业发送通知单予以告知,同时必须将操作记录以日志的形式加以记载。

  第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方法和流程履行数据代报职责,不得伪造、篡改企业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在数据代报时,应当对其代报的统计数据与受企业委托的统计数据的一致性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查询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数据代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通过企业一套表平台报送的统计资料,其报送时间以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直报单位超过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代报单位超过约定的时间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视为迟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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