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计台帐可参照《湖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台帐》(附件1)的样式设置。
3.统计台帐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2)字迹工整,没有空缺和涂改,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3)台帐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账内相关指标数据符合逻辑。原始记录包括产品出库单、产品入库单、销售单、增值税发票等。
4. 企业应妥善保管好统计制度、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资料,以备政府统计机构随时抽查。遇人事变动、机构调整,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历史资料保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作流程:
(一)领取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业务培训;
(二)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收集各种统计原始资料,登记统计台帐,并根据相关统计台帐及原始凭证计算统计指标,保证账表数据相符,数据计算依据充分,方法符合规定。
(三)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通过企业一套表系统报送数据,确保上报数据与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数据一致;
(四)按期如实答复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询。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更正;当月不能更正的,应当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
(五)及时备份保存统计资料,统计资料报送后15日内,统计人员通过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打印带水印的统计调查表,签字盖章后予以留存,以备查验;
(六)做好企业一套表相关的统计制度、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章 数据代报
第十二条 2010年以前纳入统计范围但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与当地统计部门申请数据代报。2011年起新增企业必须具备网上直报条件,不得代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可以申请联网代报:
(一)暂不具备工业网上直报所需计算机硬件、软件条件的;
(二)上报期内由于网络原因临时不能网上直报的;
(三)特殊行业暂时不能进行网上直报的。
属本条第一款所列代报情形的企业,应在3个月之内配备相应设备,自行承担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工作。否则取消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