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全省工业企业一套表系统的维护;
(四)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业企业一套表平台及相关应用软件的正常运行;
(五)依法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六)监督检查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业统计制度的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州、县)统计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一套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二)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网上统计数据的审核、查询、汇总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网上直报的催报工作;
(四)受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委托,进行数据代报工作;
(五)依法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六)监督检查辖区内工业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业统计制度的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八条 乡镇(街镇)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职责:
(一)协助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布置工业企业一套表工作,做好工业企业的企业一套表相关培训;
(二)督促辖区内工业企业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三)依法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业企业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业统计制度的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报请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职责: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业统计制度的规定,以网上直报的报送方式,向政府统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配备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所需的计算机、互联网上网设备和打印机;
(三)配备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掌握工业统计基础知识和计算机使用能力的统计人员从事工业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工作;
(四)设置工业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存档管理制度。
1.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以及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统计台账,对零散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汇总。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