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统办文[2011]30号)
各有关处室:
为建立健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体系,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我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根据国家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统计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按照国家局制定的《文化产业统计方案》、《文化服务业财务综合报表制度》和我局制定的《文化服务业统计方案》,采取政府相关部门和局内专业处室分工协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全省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二、组织协调机构
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专业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我省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能够按照国家局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的开展和完成,必须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和局内各专业间的组织、协调与配合。为此,成立省局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由总统计师黄承喜任组长,社科处处长谢余强任副组长,政法处、核算处、工业处、贸经处和普查中心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社科处,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例会,评估数据,分析情况,研究解决文化产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沟通。
三、任务分工
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产品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根据局内相关处室承担的业务工作和管理职责,本着相互协作,避免重复统计的原则,任务分工如下:
1.政法处负责每年对修订的文化产业统计方法制度进行审定。
2.工业处负责在普查年份,分行业提供属于文化产品制造业的18个中小类(附件1)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产值(当年现价)、本年应缴增值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等指标数据和产业活动单位产出数据;在非普查年份,分行业提供18个中小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率,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分别占增加值的比重,并按照文化产品制造业价值量综合表式(附件2),提供18个中小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