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穗发改资环[2011]5号)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各项目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 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 号,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工作。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须一并报送节能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材料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