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表》。
三、“治理方案”的审查
(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二)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报告书(见附件2)或报告表(附件3)及附图;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三)我局受理发证的矿山,由局地质矿产管理处负责“治理方案”的审查,并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具体评审工作,省矿业协会协助办理。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将“治理方案”审查资料直接报送给省矿业协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地质大厦;联系人:许美玲,联系电话:87668877,13143337157)。
(四)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会同省矿业协会自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评审、修改、复核工作,具体事项有:
1.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省“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见附件4)。
2.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
3.协调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方案”修改工作。
4.对“治理方案”审查资料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是否合理、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在完成复核工作后,应当出具书面复核意见,随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我局审查。
(五)我局自收到有关资料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