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0〕1451号)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属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有关工作,根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45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报送资料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 〔2001〕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2009年5月1日),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即在2011年5月1日前)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二)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和相关工作业绩;
2.具有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我局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治理方案”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二、“治理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